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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20-04-28        浏览:

西交人〔2019〕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在职教职工和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教师”),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以下原则: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处理与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调查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校院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师工作部是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牵头单位,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向校党委报告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业务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等工作。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以下简称“分党委”)是处理本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一)启动调查

分党委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问题举报材料或线索后,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师工作部。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分党委开展调查应成立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两人,一般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党委委员、纪检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系所支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负责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记录,并在调查结束后向分党委提交书面报告,写明调查的主要问题、过程、查明的事实及证据。

(二)行为认定

分党委对师德失范行为完成调查后,应将所涉及的问题,按照管理归口提请相应部门初核认定,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统战部、国际处初核认定;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初核认定;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院提交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初核认定;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开云体育官方注册初核审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由教师工作部组织协同认定。

上述部门、组织在接到申请后,视情况单独或由教师工作部组织共同对需认定的问题进行审查,包括听取二级单位和教师的意见,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和工作程序,给出明确结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分党委重新或补充调查: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处理;

3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

4调查过程中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处理不当。

(三)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分党委根据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意见以及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分党委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教师对分党委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分党委提出申辩,同时应阐明申辩的事项及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分党委应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核实其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作出处理决定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由教师工作部与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五)送达

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分党委,由分党委送达教师本人,并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师工作部提出申诉。教师工作部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教师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后更改学校处理决定的须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七条  在对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调查内容。违反者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与被调查人、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2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

3与被调查人、举报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开展的关系。

第九条 教师受到调查或处理后被证实所涉师德失范行为不成立的,有关部门、所在分党委应终止相应程序或提请校党委撤销处理决定,同时为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三章 认定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对已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参与绩效津贴分配。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自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算。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一)款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一)(二)款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师德失范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是校管干部的,同时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失范情节较重或严重,已经接受组织调查,不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被调查期间由所在单位暂停其工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解聘、辞职、出国(境)手续。

第十二条  被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被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

3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

4无事实依据诬告或中伤他人;

5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

6拒不接受组织批评教育和改正错误或受处理后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兼职人员、访问学者以及进修人员等因违反师德规范被处理的,学校视情况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其校内相应资格。

第四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五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应深刻认识、努力改正错误。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批评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解除处理决定,需由受处理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分党委根据其在受处理期间表现,经集体研究作出提前解除、解除或者延期解除处理的决定,报教师工作部审核、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已有其他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情况除外。其中:

1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确有悔改,无新的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表现良好,处理期未满但已过半,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2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应延长解除处理;

3对于撤销教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重新申报、认定或评选;

4对于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级别;

5对于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提前解除、解除或延期解除处理的决定由教师工作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分党委,由所在分党委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及解除处理的材料应分别由被调查或被处理教师所在分党委、教师工作部存档。

第五章 组织问责

第十九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面向教师开展师德楷模和师德失范典型案例宣传教育,促使教师自觉提升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发现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办理各项工作的时限如下:

1二级单位调查、向学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多不超过2个月,其中负责初核认定的部门办理时限最多不超过15日;

2教师工作部对二级单位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最多不超过15日;

3学校作出处理后,二级单位送达处理决定最多不超过5日。

第二十一条  对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不及时;

3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推诿隐瞒、拖延处理;

4对学校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处理师德失范行为不当引发不良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范围有调整变化的,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处理教师有违反学校其他规定和办法之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一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的师德师风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时限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9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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