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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解读

时间:2015-10-13    浏览:

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录

1 历史背景

2 办法提要

3 相关解读

4 重要意义

历史背景

中国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世纪90年代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经过多年不断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企业职工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发展。

2008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启动后的几年时间内,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同时,做了大量的摸底测算工作。

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在此基础之上,《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在《办法》出台前,深圳先行先试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并已经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但缴费比例等参数与《办法》规定有一定差别。深圳将待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再研究具体执行方案。深圳现行的职业年金制度将职业年金与公务员奖惩情况挂钩,可以增强激励和约束,因此从实践上看,让地方有一定灵活性。

办法提要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指出,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为: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办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相关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6日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意味着中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职业年金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之外,按照不同职业建立的一种补充性保障制度,它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中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待遇变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当前待遇会否下降?

从整体上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拿回家的钱不会少。尽管个人在工作期间、缴费期间需要个人缴费了,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会略有增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配套完善工资制度,也就是说,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退休后待遇水平有变化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提出过,但一直没有推行下去,可见阻力之大。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目的是为职工未来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保持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职业年金《办法》强调的是保障功能。什么是保障功能呢,一是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原来是财政单方面给予保障,采取财政和市场联合保障,减轻老年保障的风险程度。第二,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如果单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可能比较低,加上这个补充,可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不下降。

是否存在新的不公平?

首先,企业年金设立有两方面障碍:一个是缴费的费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较高,有些中小企业利润比较薄,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设立企业年金,为员工构建补充保险;第二,企业年金是市场化运作,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是按户头收取的,摊到中小企业头上的成本比较高,所以中小企业没有积极性来开展。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可能适度降低,降低以后就腾出空间,有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国家对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鼓励政策就是税收优惠,让企业缴的年金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的保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将来除了税收优惠,国家还可以在基本保险费率降低上腾出空间。另外,除了市场经办渠道外,国家能不能给企业提供替代性的经办管理服务渠道,不收管理服务费。未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可能会提高,以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缓解”用工荒”问题。

保值增值

如何投资运营?

根据《办法》,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分别按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形成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谁来操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批准了一些符合一定标准、有一定资质的投资运营专业机构,来进行运营。在这些机构中,市场投资回报好的基金投资人可能将来得到的基金份额就比较大,投资回报不高和管理不规范的投资机构可能得到的份额就较小,或者得不到资金的配给。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整体上的基本原则是讲究安全性,同时要重视有效性和合理回报,另外还有资金的流动性,国家对投资组合会有严格规定,不能都拿到股票市场上去投资。

单位缴费账户是“空账”?

这块资金的管理办法将来应该还有具体细则的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正因为账户中的这笔钱是记的账,而不是实打实存在于账户中的“真金白银”,因此公务员单位缴的8%职业年金将不参加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是根据记账利率计息,最后在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

但这个账户对于个人来说是实打实的。财政既要承担现有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同时还要给年轻人积累储备,为了避免财政双重负担,所以采取记账法。

职业年金的记账利率很可能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是统一的。那么基本养老保险记账的利率可能它是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等等这方面的相挂钩的一个平衡结果,可能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但是低于职工的工资增长率。

缴费方式

何时开始缴纳?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养老‘并轨’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通过综合测算,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的职业年金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与基本养老金一道成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

缴费基数是什么?

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钱从哪里来?

办法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而对于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施职业年金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内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企业年金。

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吸引人才,会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给予职工更好的待遇。国家也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领取方式

根据《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编外员工

问题:编制外员工无法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现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无需担心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但是,对于大量事业单位的“非事业编”员工,本次改革带来的益处并不清晰。

职业年金建立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编制内的人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改革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公益1类和2类,自收自支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本就跟企业一样,对他们来说,现有政策对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

编制外职工能不能享受改革福利还要看单位的财力,但两类人不应存在太大差异: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属于员工福利,个人觉得不应该有差别,给编制内员工建立职业年金之后,从公平的角度也应该给编制外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因为这两者本质是一回事,而此次改革正好是个契机。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通过各级财力确保全面推进。而作为广大企业职工的退休金补充的企业年金,国家规定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于更大数目的普通企业职工而言,企业年金还是个“稀罕物”。

在中国当前庞大的企业职工群体当中,拥有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只占不到7%,而且这6%的人大多集中在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更大部分企业由于负担过重,自愿交企业年金的比例相当低。这样,无疑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形成一个较大的落差。

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会倒逼企业年金发展:编制内人员普遍强制性建立职业年金后,未来待遇反差很大,会出现新的不平衡,这会促使政府扶持企业年金发展。

重要意义

这是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大优势

一是明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制,“个人预期比较明确”;二是制定了与企业年金相接轨的政策,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变动工作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方便人员流动,公务员如果下海可以带走”;三是建立了类似公积金一样的制度,个人账户财产权归个人所有,比如出国定居个人账户可一次性领取,去世余额可继承等。

(来源 百度文库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ccAGXuQehQ2dM9jg5tiWNsNjfMt5ph253062EPyXZo8_hi0c3tnczbTYF3ZgAbS3SsUFqDkF-cRkis_uKiVxdXyfsYzzCUc5GD300K2wRDP_hNGEt2DCBFubhzlzxd7Er2YzTFUBhZeUErpLe5jO_n7cwFsurJ02ZZ8Q-BNhNdR8E83zV0t9wE83qmRdInuHw-CK8F6GTnTCn5YFXfGn6MDZ-xAI1Wb3QUBTIhUUITFmxmgxnMLZgu7SncHMRza_UuBgUbz5ogYNWlp81h4vpMaBpv1sFuCZrJJyMPtexT0IcWfcpYoAArJniqZ3I7O9rZypJP46oBtG1VHUnknMsBlc-ViN7We0c1beKWmtt7-Pl1qRyHgW0W-BShnOVH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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